那么作为控告方,去控告情节严重就需要对正版药和盗版药的差距进行描述。
当然也可以从对正版药的损失上进行描述。
不过关于损失,那是民事赔偿的范围责任之内与刑事责任无关。
所以这种情况他们补充的话,只能补充盗版药品对身体的危害。
这一次由张远进行陈述,张远微微抬头看向审判台席位,然后开口:
“审判长,基于我方提交的证据已经表明,正版药和盗版药对人身体危害程度不同。”
“盗版药会加重对于慢性白血病患者的并发症。”
“大大增加了并发症爆发的可能性,会对病人产生危害。”
“这种潜在的危害是盗版药所具备的.…而正版要大大减少了这种情况。”
“上诉方委托律师所陈述的,并没有对病人产生太大的身体危害,那是因为暂时还没有凸显出来盗版药的危害程度。”
“这种情况是具有偶然的。”
“但同时也蕴含着极大的潜在威胁.…”
“我方详情审判长能够从这一方面来进行考虑。”
张远陈述完毕后,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
审判长又看向了上诉方席位。
此时,苏白在面对公诉人的陈述以及张远的陈述,并没有太多的意外。
因为公诉人的陈述和张远的陈述都是从一审的相关判定中来突出判定的要点。
的确.…
按照公诉人的陈述,判定情节是否属于较轻还是较重,需要从多方面来进行考虑。
或者说.…需要考虑到销售人群和销售金额。
但是这有一个前提!
那就是在一审判定中,是以牟利为主观目的来进行的判决,所以需要考虑到销售金额和销售人群。
但是在刚刚二审的判定中,已经驳回了这一个观点。
同时!
至于控告方委托律师所描述的情景,这一点同样也不适用。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张远所陈述的盗版药的危害,其实正版药也具有。
并且盗版药之所以被国家列为假药,是因为没有获得经营许可。
而不是成分造假或者是成分中有致人体不好的成分。
关于这一点,苏白也进行过调查和询问专业人士了。
盗版药中的相关成分按照国内的规定来讲,并不算超标。
那么其潜在危害属于正常的情况,并不构成加重判罚的必要条件。
就好比,吃任何药都会有一定的不良反应。
那么制造这些药,只要经过了国家的检验,并且经过了提醒和提示,不用承担相关责任问题。
再有.…有吃错药去告药商的吗?
所以从这一点上能够看的出来,并不能够达成加重判罚的标准。
审判台席位上,段清水开口:
“对于公诉人和控告方的陈述,上诉方有没有什么要讲的?”
“有的审判长。”
苏白在听到审判长的询问,当即开口:“我方并不同意公诉人和控告方的陈述。”
“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公诉人的陈述是从销售范围,销售金额和销售人群而定的情节严重。”
“但是从以上角度要判定情节严重是从什么方向进行处罚?”
“是从销售假药和代购药品获得了巨大利益,侵害了购买人群的身体健康才能进行情节严重的判罚。”
“换句话说,就是从牟利的主观进行出发,明知道盗版要对于购买者有身体上的危害而继续行使售卖。”